关于新学年学生资助工作致家长同志的一封信
作者:德育处 来源:徐州市三十三中 发布时间:2014年8月30日
关于新学年学生资助工作致家长同志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同志,您好!
我校新学年的学生资助工作已经开始,为把有限的助学资金分配给最需要资助的学生,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困而失学,我们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这项工作,也希望得到您的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下面向您介绍一下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资助政策,如果您觉得孩子符合资助条件,请把家庭困难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材料如低保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家庭困难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等于9月29日前交给班主任。学校将结合申报情况进行落实并统筹安排,最终确定的受助人选将在学校公示栏公示,上报后在教育局网站统一公示,欢迎您的监督。
一、资助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占我校在籍学生总数的10%。
二、资助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低保学生享受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年评定,分学期发放。
三、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2.城乡低保家庭或持有《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子女;4.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本身患有重大疾病又坚持学习的学生;6.父母为残疾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7.父母任何一方不幸死亡,家庭顿失经济收入,生活贫困者;8.父母任何一方长期卧病,且家庭无经济收入,生活贫困;9.父母双双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较贫困;10.农村家庭生活来源主要靠土地,但因自然灾害收成大幅下降且生活十分艰难的学生;11.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参照执行。
如确系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相关证明,通过班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评议通过后,由班主任开具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后,也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各类资助。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受资助学生和其监护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及其联系电话。
2.受资助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低保证、军烈属证、残疾证、下岗证以及相关民政部门、街道(村委会)等提供的困难证明认定材料等。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九月份为认定期,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分学期发放。学校建立“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
1、学校于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认定工作。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在开学后向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徐州三十三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预)》并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2、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徐州三十三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预)》和相关佐证材料,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依据班级指标确定班级受助对象推荐名单,并在班级公示后将以上所有材料及班级评议结果推荐至年级组。
3、年级评议小组对各班上报的困难学生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将所有材料及年级评议结果上报至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后将国家助学金对象名单在学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资助中心审批。
六、助学金的发放
上级审批后通过电话或“家校通”通知受助学生家长带上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学校会计室签字领取助学金。
七、监督检查
在市资助中心和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班主任定期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受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0516—69850089,请各位家长对教育民生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宣传和支持,以充分发挥这些民生工程的作用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环境。
更多资助信息请关注徐州市第三十三中学网站之“德育之窗”。
徐州市第三十三中学
201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