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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第三十三中学关于考试舞弊处理的规定

作者:教务处 来源:徐州市三十三中 发布时间:2016年3月20日

徐州市第三十三中学关于考试弊处理的规定

 

为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教育部《关于制止考试作弊现象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对学生考试作弊问题作如下规定:

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程序:

1.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考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登记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科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考务办公室。

    2.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登记表》上签名。

    3.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考务办公室。

4.教学处将经确认后的作弊学生情况报与校德育处,给出相应处分,教学处统计该成绩以零分计算,及时公示。

5.德育处通知作弊学生所在班班主任,联系家长,做好教育工作。

对作弊事实有异议的,可在考试结束后当天向教学处提出申诉,请求复核。

 

徐州市第三十三中学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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